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生教育“五育并举”,引导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taptap点点体育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taptap点点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既是评价学生的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目标导向。引导学生以“德”为先,强化政治认同、国家意识、社会责任、文化自信和人格养成;引导学生以“才”立业,注重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创新思维、科学精神和国际视野的培养,最终实现自主学习、 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觉成长,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航空领域专业人才。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的考核。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A)、课程学习成绩(B)、实践与创新能力(C)三部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测评结果(D)计算公式为:
D=A × 15%+B ×(60%~75%)+ C ×(25%~ 10%)
第四条 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综合素质教育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可结合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在弹性区间内确定课程学习成绩(B)和实践与创新能力(C)所占的比例,调整相关测评指标,制定各二级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经学院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taptap点点体育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毕业班学生测评只以该学年第一学期成绩和表现为依据。
第二章 评分细则
第七条 基本素质(A)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状况、身心健康素质、日常行为规范五项内容,每项给定基准分 20 分,共 100 分。基本素质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评分,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最低得分0分。
( 一)思想政治表现( A1 )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维护民族团结;积极参加学校、综合素质教育学院和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1)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对突发事件或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抢救的,工作严重失职者减 15分,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组织责任者,减 20 分。
(2)参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妨碍校园和谐稳定等活动、发布不当言论的,减 20 分;
(3)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党团理论学习、安全主题教育、知识竞赛、班团会等活动的,减 5 分/次。
( 二)道德品质修养(A2)
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注重文明素养,不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无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有 “节粮、节水、节电”、环境保护意识;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勤俭节约, 自立自强。
(1)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者发生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的,不讲社会公德、浪费粮食、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恶意欠费、网络刷单、伪造履历、虚构请假事由等欺骗他人或组织的,减 20 分;
(2)有恶意拖欠学费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减 10 分; 凡各种考勤(早锻炼和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缺勤次数未达处分下限者,每缺勤一次减 2 分,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计1次缺勤;
(3)无故不参加劳动教育活动、志愿服务以及无故缺席学院、学校重大活动(具体详见《校院重要活动一览表》或学院公告)以及班级组织的主题团日或主题班会等活动,每次(或每学时)减 5 分/次。
校院重要活动一览表
学校重要活动 | 院重要活动 |
新生开学典礼 | 新生见面会、年级大会、阳光长跑、体质健康测试、专业领域重要讲座报告等学院组织的需要学生以专业、年级或者班级为单位集体参与的重要活动。 |
学生总结表彰大会 |
五四表彰大会暨文艺汇演 |
校运动会 |
毕业典礼 |
消防演习 |
其他学校组织各学院参与的重要活动 |
(4)所在寝室在自律委员会组织的寝室安全检查、卫生评比中使用违章电器或者不合格(或差)的,每人减 2 分/次;国防教育科评估办组织的寝室安全检查、卫生评比中使用违章电器或者不合格(或差)的,每人减 5 分/次,综合素质教育学院组织的寝室安全检查、卫生评比中使用违章电器或者不合格(或差)的,每人减 10 分/次。(违章电器明确到个人,个人减分;寝室卫生全寝减分。)注:违章电器为所有发热发烫的电器,不管是否超1200瓦,都认定为违章电器。
(三)学习态度状况( A3 )
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端正,能自主学习,善于发现和提出问题;有独立学习与研究问题的潜力,独立思考,合作探究,虚心请教;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具备创新精神,国际视野;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学生在测评学年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校内各级各类考试规定和旷课违纪且被处分的,减20 分;旷课(含晚自习),减 5 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含晚自习),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减 3 分/次。
(四)身心健康素质(A4)
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质健康测试合格(含免测),有健康的体魄;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有较强的生命意识;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提升心理承受能力,有较强的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积极主动扩大人际交往,有较好的人际关系;主动参加各类欣赏美、崇尚美的艺术竞赛和活动,有健康的审美观念和审美情趣。
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合格,减 20 分;未事先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课外体育、美育活动的(含早操),减 5 分/次。
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标且当学年两次体育课成绩均合格者不扣分,一次不合格扣 6 分,两次均不合格此项扣 12 分;按规定办理了暂缓或免予测试者,可以不扣分。
(五)日常行为规范(A5)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不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遵守实验室、教室、宿舍等场所管理规定;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设备,不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1)违反校纪校规及学院有关规定,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减 20分/次,受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者减 20分/次,受校级、院级通报批评者分别减 10分/次、5分/次;在班级(年级)通报批评者减 3分/次。
(2)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翻墙”软件,编造、发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减 20 分;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实验室及教室管理规定且被通报处分的,减 5 分/次;
(3)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社团或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减 20 分;
(4)经辅导员核实,晚归每人减 2 分/次,彻夜未归者减 5 分/次;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或不按期返校未达处分下限者,减 5 分/次;
(六)基本素质测评所得总分计算公式
A=A1+A2+A3+A4+A5
学生在测评学年,在意识形态方面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组织、策划、参加非法游行集会、各类邪教组织,参与有损于国家安全、荣誉、利益,有违法行为或在测评学年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该项记作0分。
第八条 课程学习成绩(B)
该项主要考查学生课程学习绩效,总分100分。
1.按一学年规定课程(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的学分和考试成绩(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学习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成绩由教务处审核计算。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若有重修或补考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按60分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九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C)主要包括创新创业能力、社会实践能力、文体活动能力及劳动实践其他方面四项内容。实践与创新能力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满分 100 分。
(一)创新创业能力(C1)
主要测评学生在专业学习、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包括参加学科竞赛,参加大学生创新性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优秀网络等作品,参与科学研究,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系列活动竞赛等,可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学院进行认定。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加分标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40 分。
(二)文体活动能力(C2)
主要测评学生参与各级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美育活动情况及表现等。包括各类主题征文比赛、演讲比赛、星级寝室评比、校园歌手大赛、文艺比赛、体育运动比赛等活动。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加分标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30 分。
(三)社会实践能力(C3)
主要测评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各级学生组织活动情况及表现等。
1.在校、部、班、舍各级学生组织担任职务,服务时间满 1 学年,经主管部门考核,按照优秀、合格两个等级给予相应加分。服务时间达到半年以上不满 1 年的可酌情加分。以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学生助理岗不属于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如有违纪现象或所在寝室在学校、学院考核评比中不合格,不予加分。
2. 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和寒暑假社会实践,在各类实践或评比中获奖;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撰写的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集体或个人(以综合素质测评为基础获得的各项荣誉不予加分)。
3.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证书者。该项最高加分不超过 5 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
(四)劳动实践其他方面(C4)
本项为学院自主加分项。根据学生的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参加劳动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加分。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突出事迹者,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参与学院、学校重大工作事项的。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
(五)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所得总分计算公式
C=C1+C2+C3+C4
创新创业能力(C1)、社会实践能力(C2)、文体活动能力 (C3),可参考《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评分指导意见》(见附件), 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加分标准。
所有获奖加分项目均需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各学院、班级可依据以上测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具体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采取本学年评上学年的办法,评定时间为每年 9 月,毕业生评定时间为 5 月。
第十一条 测评工作在综合素质教育学院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辅导员作为各班学生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小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和全体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班级评审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两名班委成员及 2~4 名普通同学组成。
第十二条 测评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实名反映,学院须在 3 日内处理并回复。学院测评结果一经报送,原则上不得更改。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测评流程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测评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开展,测评工作由各教学单位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辅导员及各班级评议小组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年的 9 到 10 月份开展,每学年测评一次。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 8 月 31 日为分割线;资格认证的加分依据以得到证书或已经通过的证明日期为准,不以发证日期为准。
第五章 测评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按以下步骤开展:
(一)下发通知。学校发布通知,统一部署。
(二)班级测评。各教学单位组织各班级按照测评办法及学院或班级制定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核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三)教学单位审核。各教学单位的评审工作小组综合评议测评结果,并面向本教学单位公示。
(四)学工处复核。教学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学工处复核。
第十八条 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诉,教学单位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工处提出申诉。学工处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单位。
第十九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的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作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与下一年评奖,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所有具有taptap点点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专升本)学生都要进行综合测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的重要依据,并以学年为单位如实记入学生学年鉴定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