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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tap点点体育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05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全国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创建指导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taptap点点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中住宿的公共场所,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实施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通过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将学生公寓建设成设施达标、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绿色智能、安全文明的温馨家园。

第三条 学校因优化住宿资源和规范管理,需对住宿学生进行调整、搬迁的,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并服从安排。

第四条 住宿安排遵循同一院系学生相对集中住宿、男女分楼住宿的原则进行。符合学校住宿规定的学生一人只能分配一个宿位,入住时须签订《taptap点点体育学生公寓住宿协议》,并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住宿学生申请住宿调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综合素质教育学院审批后,公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寝室。

第五条 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享有免费水电指标,按月下拨(每学年按 10 个月发放,暑假 2 个月无免费指标)。超出定额指标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水电费以寝室为单位结算,超出定额指标部分按表计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倡导低碳生活,节能减排,杜绝浪费。

第六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学生应按规定在学校安排的寝室住宿。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确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提交《taptap点点体育学生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申请表》《taptap点点体育学生不在学生公寓住宿安全保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 住宿学生因毕业、交流、入伍、休学、转学、退学、超出修读年限、违纪被学校开除、长期离校学习或实习半年及以上等需退宿的,凭学校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理手续的当天搬离寝室。住宿学生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规定自觉缴纳所有欠费或需赔偿的费用。

如未办理退宿手续已离校的,或不主动办理退宿的,由学院通知学生7天内返校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7天后仍未办理的,个人摆放在寝室的物品视为认同学校自主处理。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公共物品,合理使用公寓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家具、网络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拆卸、搬运、改动、损坏公寓内一切设备设施;遵守自助自习室、各类活动室等公共空间的相关管理和使用规定。配合公寓管理员检查公共物品及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寝室内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住宿学生应主动通过后勤日常报修系统进行报修,因使用不当,造成学生公寓财物损坏和其他损失的,住宿学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人为破坏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经商及其他相关行为,任何学生、单位和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类商业推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住宿学生如需举办非经营性宣传活动,须经宿管办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海报或相关宣传品。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不得留宿非本寝室成员;不得私自调换、转让寝室或床位、更换门锁、私借钥匙、私配钥匙;相互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不做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不文明行为。根据政府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学生公寓楼内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禁止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纸张或杂物;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最新安全标准的接线板、充电宝、充电器等,以及超过接线板额定功率的用电行为;禁止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使用其他可能引起烟感报警的有烟雾的物品或设备;禁止在公寓内烹饪食物和使用炊具;禁止在公寓及公共区域内燃烧废弃物或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禁止在公寓内贮藏、使用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仿真枪。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带入和使用违规电器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违规电器主要包括:

(一)未经宿管办批准而私自安装和使用的额定功率300瓦(含)以上的电器及额定功率 300 瓦以下的洗衣机、冰箱等;

(二)除空调、电风扇以外的取暖、降温设备,如电热褥、暖手宝、暖器、暖风机等;

(三)所有电热器具、烧水器具、炊事用电器,如烘鞋器、电熨斗、电饭锅、热得快、电水壶、微波炉、电磁炉、电炊器具等;

(四)无国家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器、劣质电

器、三无电器,以及其他不适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的电器;

(五)其他容易导致用电灾害的电器。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禁止不规范、不安全使用电器的行为,私改、私拉强弱电线路,侵占公共用电、用水,私调水电表,擅自改装配电设备;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动用、损坏、破坏消防和消控设施设备,非紧急情况下故意触发楼内消控报警、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携带动物进入公寓;不得在寝室及公寓公共区域内乱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乱堆杂物;禁止遮挡公共区域监控摄像设备;禁止在门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公寓管理人员应加强门卫管理,有责任对进入学生公寓形迹可疑者进行盘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公寓。来访人员进入公寓,须有正当理由并出示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经公寓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在公寓大厅会客。住宿学生进入公寓应主动接受身份核验,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有义务劝阻和报告。

第十六条 寝室内务卫生实行住宿学生自我管理,由住宿学生负责,实行寝室值日制度,值日顺序由各宿舍自行排定。值日生每天负责室内(地面、门窗、墙面、洗漱间、卫生间)的保洁工作。寝室全体成员每周四下午进行大扫除。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不大声喧哗、嬉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保持宿舍走廊 “24小时无垃圾”,及时清扫寝室内垃圾, 袋装垃圾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投放,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不将杂物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不在走廊、过道、护栏、线桥架上晾晒衣物。离开寝室时应关好门窗,关闭电器设备电源。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民主推选寝室长一名,负责督促寝室成员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寝室长应当组织制定《寝室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每周四下午大扫除制度,组织宿舍成员参加“文明寝室”评比等社区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天:6:00开门,23:00关门(熄灯);星期五、星期六:6:00开门,24:00关门(熄灯);国家节假日:6:00开门,不熄灯,24:00关门,国家节假日最后一天:6:00开门,23:00关门(熄灯)。严禁未经批准晚归、晚出、未归,学院对于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负有防火、防盗和安全防范的义务,防范事故的发生。公寓管理部门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住宿学生应当积极参与配合。学生遇“突、急、险、重”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向保卫科或校医院报告,同时向辅导员(或宿舍值班人员)、公寓管理员报告。

第二十一条 民航职业素养化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专人对学生寝室进行卫生、安全、秩序及纪律检查,住宿学生应予以积极配合,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学生在公寓因日常行为表现良好受到嘉奖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其结果都要应用到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先和各类奖助金评定中。

第二十二条 宿管部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如下:

(一)夏、冬学期末,宿管部门将根据每周寝室公共卫生成绩、寝室个人卫生成绩和安全行为的记录进行“星级寝室”评比,并对评选出的示范寝室给予奖励。

(二)每学年末,宿管部门将根据“星级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校级文明寝室,由学校发文表彰。

(三)宿管部门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并在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住宿协议约定,且屡教不改的,宿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其承诺愿意遵守本办法规定及住宿协议书约定后,经宿管办重新批准,方可再予办理住宿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宿舍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住宿协议书约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如出现违法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在职业素养日常行为考评中予以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等)或违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taptap点点体育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